中国税务 2004年 第2期 业务之窗

退税政策重大调整 出口企业如何应对

作者: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陈双荣 上一篇 下一篇

财税[2003]222号文(以下简称《222号文》)对中国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进行第4次重大调整。2004年1月1日起,大多数享受出口产品增值税零税率待遇的制造商将为其出口产品多承担一定的增值税成本。增值税成本对于出口商的影响,其程度视产品类型以及与供应商和客户分担额外税负的能力而定。该文件必将导致出口企业与其供应商和客户间就价格作出多轮谈判。此外,中国的生产企业也可能转向海外市场去寻求原材料和部件以减少其出口产品中国内增值的份额,由此降低相应的增值税成本。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建议出口企业应分析自己的成本结构,对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调低后所应负担的增值税成本额进行估计。本所认为222号文对以本地原材料制造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出口企业带来最大的影响为增值税成本将增加产品fob出口价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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