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3期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信箱

作者: 张金根 夏立红 马谦 李华东 单位:同志,同志,同志 上一篇 下一篇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应如何处理

钟税官:

我局在检查过程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企业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负,经检查认定应补缴所得税(非计算失误造成),对于适用哪条法律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认定纳税人偷税,处以偷税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另一种观点认为,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按第二种观点来处理,是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以上两种观点哪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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