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中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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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31日 国税函[2003]1399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切实解决好中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经商财政部,总局决定中西部地区用于解决欠退税的出口退税计划暂不下达,推后至2004年2月下达。在此计划下达之前,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你地区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报关出口货物的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在退税单证真实齐全、且与其相关电子信息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可即时办理退库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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