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6期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信箱

作者: 王建新 杨汝义 袁政平 田栓英 任国本 唐兴菊 朱普斌 单位:,杨汝义同志,同志,,唐兴菊同志,同志 上一篇 下一篇

汽车销售企业代收税款是否应再缴税

钟税官:

近期,我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汽车销售行业进行了增值税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汽车销售企业为扩大销售,纷纷开展为消费者提供代理上牌、代缴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代办保险等一条龙服务业务。对于汽车销售企业提供代办服务向购车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在实际操作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对汽车销售企业代收代垫的款项,就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代缴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征收增值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就不含代缴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的款项征税。请问哪一种观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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