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7期 特别策划

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作者: 刘佐 上一篇 下一篇

增值税是对货物、劳务生产、经营中的新增价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是在传统的流转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保留了传统的流转税普遍征收、道道征税的特点。同时,由于它是按照增值额征收的,因而克服了传统的流转税重复课税的弊端,有利于均衡税负,保证财政收入,促进专业化生产与分工协作,方便出口退税,还具有防止偷逃税的连锁机制,受到了许多国家的重视。从1948年法国首先试行增值税50多年来,世界上已经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开征了这种税。在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增值税不仅是货物、劳务课税的主体,其收入在税收总额中也占有较大的比重。

一、我国增值税的试点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行传统的流转税制度,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按照其销售(营业)收入征收工商税和工商统一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扩大,这种税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不能适应发展经济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增值税的推行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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