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7期 税务与会计

怎样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缴企业所得税

作者: 徐美华 上一篇 下一篇

国税发[2003]8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进行结算调整。”此项规定有利于税收的均衡入库,但增加了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是企业会计核算方面的一项新内容。如何使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与企业盈利配比,并使预计营业利润在开发产品完工结算期得到正确抵减,笔者认为,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应在“递延税款”归集(转回)并采用同步登记法,这样可以提高核算准确性和简化核算工作量,使实际数与预计数在同一账页反映,便于预计数转回、对比、开展税务稽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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