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7期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信箱

作者: 罗芸 郝安定 杨月在 张俊 陈海平 单位:,郝安定同志,同志,同志,同志 上一篇 下一篇

纳税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钟税官:

我市某企业将其所有的一幢房屋出售,取得收入100万元,房屋账面原值40万元,已提折旧2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按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即按房屋销售收入100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应该以房屋销售收入100万元减去房屋原价40万元后的余额,即60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请问应该按哪个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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