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11期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信箱

作者: 刘铭明 王璟 谢江舟 沈珍 单位:同志,同志 上一篇 下一篇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吗

钟税官:

最近,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请问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是否还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准手续?

某企业财务人员

某企业财务人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的规定,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核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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