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5年 第2期 税法理论与实务

建立与国家政体相一致的税权划分及分配模式

作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课题组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同时也是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的人民民主的国家,各省不得自立宪法,立法权集中于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因此,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税权的划分与分配,也应该是集权式的。由法律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税权,并由国家统一制定各项法律,特别必要时地方政府可在国家法律授权下,制定有关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法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法律的规范下行使各自的权力,以获得国家统一协调的发展。因此,我国税权分配,总体应坚持“集中立法、统一税制、适度分权、分级实施”的原则,以适应我国集权制的政体,统一、协调地发展我国各项事业。

关键词:政体,事权,财权,税权,分权模式


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同时也是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的人民民主的国家,各省不得自立宪法,立法权集中于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因此,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税权的划分与分配,也应该是集权式的。由法律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税权,并由国家统一制定各项法律,特别必要时地方政府可在国家法律授权下,制定有关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法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法律的规范下行使各自的权力,以获得国家统一协调的发展。因此,我国税权分配,总体应坚持“集中立法、统一税制、适度分权、分级实施”的原则,以适应我国集权制的政体,统一、协调地发展我国各项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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