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1期 征纳互动

优质服务不到位引发的争议

作者: 臧飞马 袁桂香 上一篇 下一篇

在提倡纳税服务的今天,税务机关对政策全方位的宣传有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善意的提醒有助于纳税人规避风险。但是,如果税务部门工作疏忽,未能服务到位,是否能成为纳税人违反税法、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呢?请看——

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一汽车修理厂进行稽查时发现,该修理厂2001年10月成立,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未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实现销售收入98万元(不含税),按6%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5.88万元,2003年实现销售收入163.46万元(不含税)。此时,该修理厂销售收入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该修理厂没有依法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依然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仍然按6%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9.81万元。对该修理厂2003年少缴增值税15.37万元(163.46×1.06÷1.17×0.17-9.81)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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