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1期 税收案例

证据逾期提交当心败诉

作者: 纪宏奎 陈勇 上一篇 下一篇

【案 例】

某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于2004年6月18日依法对该县个体业主肖某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决定。肖某对税务机关的处理不服,于当天以书面形式向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7月20日县地税局通知申请人肖某“应复”,复议前肖某查阅了被申请人某分局的书面答复,发现书面答复的落款时间为7月19日,肖某对被申请人是否按时提交证据产生怀疑,于是又查阅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的时间,证实被申请人实际收到副本的时间为6月20日。由此,申请人肖某认为:被申请人已逾期向复议机关提交证据,要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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