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1期 业务之窗

完善个体医疗税收征管应“双管齐下”

作者: 孙振海 张小壮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城镇医疗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以个人经营为主的医疗机构日益增多,这些医疗机构给人们卫生保健、诊治疾病带来了方便,同时也给税务、卫生部门在管理上带来了新课题。

目前,判定个体医疗机构应否纳税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个体医疗机构虽然广泛存在挂靠单位,但“个人经营”现象十分普遍。即个人开药房、门诊、防治中心,名义归卫生部门或医院所有,实际为个人经营管理,独立核算,所有权归个人。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