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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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9日 财税[2004]216号

河南、上海、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现就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计提风险准备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依据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20%比例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本期货交易所法定注册资本10倍的额度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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