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4期 征纳互动

要注意维护纳税人的保密权

作者: 晏放成 袁桂香 上一篇 下一篇

最近,某税务检查分局税务干部李某遇到了麻烦,某纳税人指控他侵犯了企业的保密权。原来,李某在对h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因工作需要调阅了该公司的商业资料,查阅了该公司的商业计划书。后来,他无意间把该公司的产销策略透露给了自己的亲戚,而他的亲戚所开办的同类企业s公司立即采取了应对措施,给h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h公司发现问题后,认为税务干部李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保密权。

纳税人保密权就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税收执法而知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请求为自己保密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由此可见,请求保密权具有法律强制性,既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因为自己的粗心大意或其他原因,泄露了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个人名誉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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