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4期 税收案例

“负号”的真实用途

作者: 梁影 上一篇 下一篇

【案 例】

2003年6月,安徽省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所属的15个农村基层信用合作社进行了专项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2002年度营业税及附加的缴纳情况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履行情况。

稽查人员在对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的魏庄信用社检查中发现,在收贷利息凭证(第二联)上出现“负号”冲减利息收入的现象,一开始他们并未在意。但在对其他下属单位的检查中也发现了类似情况,并且在凭证后附有某某人签字领款的附件,这引起了稽查人员的警觉,并细心地做了详实的记录。稽查人员认为,利息收入除多收退回外不应有负号冲减现象,况且这些领款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另外,按贷款金额、利率、贷款期计算出的利率正好与冲减前的利息相同,不可能是计算错误多收利息冲减。在核对职工工资表时,发现职工收入除正常工资外没有其他收入,与社会调查中信用社职工属于高薪阶层的说法出入很大。通过走访信用社一部分职工,稽查人员了解到,职工实际工薪收入与单位账面工资支出的存在一定差距。疑点扩大了:“负号”冲减利息收入和工资差距现象有没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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