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5期 税收案例

异地经营:是否要纳税?

作者: 王海涛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

宏发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大部分是从外省a公司购进。为了降低运费成本,宏发公司决定把从a公司购进的原材料在当地经过简单加工、处理,变成半成品后再运回公司投入生产。2003年2月,宏发公司租赁a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设立了b公司,b公司经营性质系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临时执照。b公司以宏发公司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负责公司的材料购进、加工业务,把原材料加工成半成品,然后运回宏发公司,由宏发公司统一投入生产,最后由宏发公司直接对外销售,所需要的有关发票均由宏发公司开具,货款由宏发公司直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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