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5期
统计与分析
增值税转型: 助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
上一篇 下一篇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东北地区自2004年7月1日起率先实行增值税转型。当前在东北地区实行的增值税转型办法,主要内容是:对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加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的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允许先抵欠税,再计算应抵税额予以抵扣。
政策执行凸显四大特点
2004年,东北地区共认定增值税转型企业40445户,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总户数的32.3%、工业户数的61.7%,其中:黑龙江7563户,吉林6373户,辽宁26509户,主要集中在装备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和石油化工业三大行业,分别为19429户、9060户和7945户,占总户数的90%;其他行业在2000户以下。2004年,全部认定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投资总额305.46亿元,进项税发生额15.76亿元,占投资额的5.2%,实际抵退税额12.73亿元,占进项税发生额的80.8%。从抵退情况分析,呈现以下四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