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5期 经验点滴

响水县财政局“先税后证”保契税

作者: 朱夏青 上一篇 下一篇

江苏省响水县财政局针对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土地和房屋交易市场快速扩展、契税税源大增的实际,及时采取了“先税后证”制度,实现了契税的快速增长,契税由小税变为大税,成为全县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所谓“先税后证”制度,就是产权交易人在缴纳契税后,方可办理产权证,未取得完税凭证的,不得办理产权证。同时,依据国家税法,对契税的减免提出了规范要求:凡符合国家减免政策规定的,由纳税人出具书面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财税的副县长审批。标的额较大的按规定上报审批。

为保证“先税后证”制度的落实,县财政局于2003年10月成立了县契税征收所,为契税规范化征收提供了组织保证和人员保证,改变了以前该县契税由镇财政所代征的模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契税自主征收实施办法,按照“公开透明、快捷高效、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契税各征收组的工作责任及考核奖惩办法,调动了征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新开发的房地产交易征收契税时,要求开发商在取得开发许可证前,先向建设局缴纳预计房价5%的保证金,商品房销售结束后,开发商要及时向契税所提供销售商品房合同、发票、平面图等资料,资料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局退回保证金。对于二手房交易行为,制订了最低应征契税计税价格,如果纳税人有异议,由契税所稽查组上门调查核实,做出裁定。对于房屋拆迁回迁户,要将其资料向社会公示确认,以防止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对单位或个人申请减免契税的,由契税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批,按月向县政府报告减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