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6期 业务之窗

再就业税收优惠操作有障碍

作者: 戴群华 齐渭波 上一篇 下一篇

200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做出的战略性决定,根据这一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就业与再就业,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但同时,这些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近日,笔者就西安市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问题归纳如下:

一、政策不衔接,征纳双方不易操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五条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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