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7期
税法解析
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详析
上一篇 下一篇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这是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措施。
一、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所得征税情况简介
股票期权作为股权激励的典型方式,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美国,并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获得很大的成功。其基本内容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一定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这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价或事先约定的价格。被授权员工购买本公司股票的过程称为“行权”。在行权以前,股票期权持有人没有任何的现金收益;在行权时,如果股票价格已上升,股票期权持有者将获得行权价与行权日市场价之间价差带来的可观收益;如果股票价格已下跌,股票期权将失去价值,持有者将放弃行权。股票期权在行权以前不能转让。近年来,许多跨国公司都实行了股票期权制度。据统计,在《财富》杂志排名前1000家的大公司中,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超过了90%,而且股票期权所得在薪酬中的比重逐年上升。从1999年开始,我国深圳、上海、北京、武汉、杭州等地的一些企业也结合实际分别出台了有关期权、股权激励的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