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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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9日 国税发[2005]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含金成份产品出口税收政策,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实行出口免税政策的含金成份产品的海关商品代码为:28431000、2843300010、2843300090、28439000、3824909030、3824909090、71110000、71123090、71129110、71129120、71129210、71129220、71129920、71129990、71131911、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1、7113199910、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71151000、7115901020、7115901090、7115909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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