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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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8日 国税函[2005]7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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