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10期 征纳互动

衡量征收成本,税种调整应与时俱进

作者: 胡招明 上一篇 下一篇

目前税制改革广受关注,笔者认为,税种的设置也应衡量征收成本,如果征收成本太高,征收难度又大,有必要考虑作些修改。以车船使用税中的两轮及三轮摩托车的征收管理为例,由于拥有并使用两轮及三轮摩托车的纳税人大多是农民、城镇居民,而且流动性较大,人员分散,税额又小,征收成本高,近几年的征收现状不容乐观。以40万人口的县计算,摩托车拥有量约15000辆,年可征收车船使用税75万元,所耗费征收成本却需要20%以上。就目前的情况看,这一项税收仅依靠地税部门是很难征收到位的,委托有关部门代征,代征成本也较高。笔者认为:由于该税种征收对象主要是农民和城镇的一般居民,取消机动车项目中的两轮及三轮、非机动车项目中的车船使用税,适当增加两轮及三轮摩托车的车辆购置税,既顺应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又能照顾低收入对象,同时又能降低征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