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10期 钟税官信箱

钟锐官信箱

上一篇 下一篇

保安公司取得的保安业务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钟税官:

您好,我供职于一家省会城市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司主营业务为人力防范服务(巡逻、守护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十二款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我公司从用工单位获得的收入的80%都用来发放职工工资、上交保险。我认为,我公司应该适用上述规定。而当地税务机关却以无法界定保安公司为劳务公司为由,要求我公司就从用工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请问钟税官,我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该如何缴纳营业税?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