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11期 中国税务论坛

修改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势在必行

作者: 本刊特约评论员 俞光远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制定的,当时主要是针对外籍居民纳税人。自1993年修订并实施十多年来,现行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不断增强,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居民的工资收入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收入来源结构、消费支出结构和社会分配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个人所得税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首先解决税法中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两个问题,即提高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和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

一、提高工薪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

提高工薪所得减除标准的主要理由:一是800元的扣除标准明显偏低。1993年,在就业者中人月工薪收入高于800元的只有1%,2004年已达到60%。在此期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也提高了67%,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已达1143元/月。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广大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二是一些地方自行提高费用减除标准,影响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目前,全国已有三分之二的省市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超过800元。提高费用减除标准,可以统一全国各地的费用减除标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三是目前我国财政收入已具备提高费用减除标准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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