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5年 第12期 业务之窗

软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仍需完善

作者: 高秀江 上一篇 下一篇

为引导和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针对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 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返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近日,笔者对我国规模最大的软件研发基地——北京中关村软件园的软件企业进行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通过调查发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办理软件产品认定手续的企业大幅增加;二是退税数额呈逐年增长的态势;三是软件企业销售收入、增值税入库额稳步上升。但调查中也发现,这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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