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6年 第4期 税法理论与实务

对偷税抗税“司法解释”的几点思考

谭军 单位:苏州大学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文,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于正确理解适用《刑法》条款,打击偷税抗税犯罪,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其影响十分深远。在研读具体条款的过程中,从税务工作的角度出发,结合税务实践,对该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谈一些不同的理解。

一、司法解释第一条对偷税罪情形的认定仍存疏漏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根据偷税数额和偷税比例,对偷税罪规定了两种情形和量刑标准,但对下列情形应当如何定罪处罚并未作出规定:1.纳税人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但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10%以上不满30%;2.纳税人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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