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6年 第6期 工作探索

对于恢复酒类专卖的探讨

作者: 吴才麟 霍华枝 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税务杂志社 上一篇 下一篇

酒是特殊商品,其高税高利的经济性质,早被国际社会公认。对酒的专卖,即“寓税于价”的财政收入渠道,在我国汉朝就已经被采用。酒类专卖通行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因其暴利合法性,加上酿造工艺简单,酒类市场的产销日趋兴旺。1979年我国暂停酒类专卖以来,全国酒厂从4000多家,猛增到40000余家。

经过对全国酒类市场长达9年的调研,以及对2004年召开的全国酒类市场监管研讨会内容的分析,笔者认为,造成我国近年酒类市场失控的根本原因有两个:一是1979年撤销了管理酒类市场的中央机构;二是全国至今没有出台统一的酒类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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