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6年 第8期 税法理论与实务

不进行纳税申报情况下的税款追征期问题

作者: 李明 练奇峰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局,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不进行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扣代缴义务人发生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申报义务,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对于不进行纳税申报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追征期问题,征管实践中争议较多,本文拟对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不进行纳税申报违法行为的定性、归类和法律责任

对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