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2期 税务与会计

分签合同更有利

——a公司经营家具广场的税收分析

作者: 王进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情况

a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主营房地产开发业务。该公司拟将其经营的海陵中心商场部分楼层以租赁形式开办东方家具广场。具体做法是将海陵中心地下一、二层约18000平方米的地方租给60户生产家具的企业(以下简称“租户”),并与这些租户签订各自独立的租赁协议。为了保证租金及时、足额地收取,a公司拟将所有租户的销售收入全额在海陵中心商场的结算柜台进行统一结算,扣除租金收入后再将余款支付给各租户,上述租金收入中包含a公司的场地租赁费和海陵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海陵物业公司为a公司提供包括地下一、二层在内的全部商场的物业管理服务,a公司全额支付海陵物业公司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故a公司向租户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不再转付给海陵物业公司;h公司因参与东方家具广场的管理,按有关协议约定,a公司向h公司支付相关的品牌及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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