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5年11月18日 财税[2005]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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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下简称bob)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bob受的北京奥组委电视转播拨款约2.1亿欧元,免征营业税。

二、对bob方便各国新闻媒体开展工作而向其出租场地、设备及提供相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bob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国际奥委会所属的奥林匹克广播服务公司(下简称obs)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由bob代征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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