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3期 税法解析

2005年下半年主要税收政策调整看点(附图片)

作者: 郑法 上一篇 下一篇

一、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

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自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用当年增值税增量抵、退税后仍有余额的,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进一步在增量之外办理抵、退税,即在纳税人2005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清退。对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留待下年抵扣。

纳税人凡有欠缴增值税的,其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及有关抵减增值税欠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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