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3期 业务之窗

税收征管中的“简易”看点

作者: 李松林 上一篇 下一篇

简易程序因其节约税收成本、方便纳税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等特点而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征管制度的设计过程中。

简易税务登记。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只需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实行简易扣缴税务登记办法。对农村年纳税额在100元以下的和城市下岗职工持《下岗证》从事服务业的纳税人,只填写税务登记表,不颁发税务登记证,实行“以表代证”的简易税务登记办法。

简易账簿管理。对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实行简易账簿管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实行简易的财务账簿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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