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2005年12月23日 财税[2005]181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现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