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2006年1月9日 财税[2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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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出现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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