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5期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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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日化用品生产企业,正在试生产一种新产品,由于市场还处于初创阶段,因此,产品中有相当的比例是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在代销款的收取上,有时是代销清单和货款一同收取;有时是分次收取销货款,代销单位在支付最后一笔时才开具代销清单。请问,税法对代销商品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是如何规定的?

河北省承德市某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会计 孟宪民

孟宪民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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