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6期
特别策划
消费税改革,弘扬公平环保新理念
上一篇 下一篇消费税是流转税(商品税)系中一个选择性的税种。所谓选择性,是指它只对流通中的一部分货品课税,而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对所有产品都课征。或者说,增值税是一种普遍调节的税种,而消费税只是个别调节的税种。正是这种税基的选择性,使政府可以利用消费税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
一、消费税是税制公平的“添加剂”
社会公平是政府选择消费税税基时的首要考虑。普遍课征的流转税(如增值税)尽管较符合经济效率的原则,但由于对生活必需品征税,导致税负具有明显的累退性,即高收入者负担的税款占其收入的比重反而比低收入者要小。这显然不符合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即收入较高的人应当负担更多的税收。比如,政府对面包课征增值税,高收入者对面包的消费数量不会因其收入较高而大幅度增加,他们负担的增值税占其收入的比例较低;而低收入者要用收入中的更大份额来购买面包,其负担的增值税占其收入的比重就会比较高。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对面包等生活必需品给予免税(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或实行较低的税率;二是在普遍课征流转税的基础上,对一些奢侈品或非生活必需品再课征一道消费税。上述两种做法在发达国家都非常普遍。例如,英国和爱尔兰对食品、药品、儿童服装等生活必需品大范围地实行增值税零税率,丹麦、法国、荷兰、德国等国对生活必需品只课征7%以下的增值税;欧盟国家在课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对烟、酒、小汽车、矿物油等产品课征消费税,加拿大在课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对珠宝、高档手表、烟、酒等产品课征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