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7期 业务之窗

应加强对收购农产品委托加工企业的税收管理

作者: 钱兴强 杨根荣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购进农产品可凭借收购发票按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款。这是我国在农业生产环节尚未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为使抵扣链条相对完整而作出的特殊规定,实际上是增值税税制向农业环节的一个延伸。

在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中,我们常有这样的思维定式,即有农产品抵扣进项税款的企业,不是农产品的经营企业,就是农产品的加工企业,税收管理也总是围绕这两类企业展开。然而,市场的多元化使得农产品企业的经营突破了这一概念,比如,蔬果类生产企业出于原料保鲜的需要,往往选择在原料收购地就近进行委托加工;制革企业在产皮地区收购毛皮后可能会受本地环保方面的限制而委托其他地区企业鞣制加工。这种由市场因素导致的农产品收购后异地委托加工情况的出现,给农产品抵扣进项税款企业的税收管理带来了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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