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7期
调查研究
对律师业税收征管的调查与思考
上一篇 下一篇一、律师行业管理不规范
税源状况难掌握,税务登记率低,税务部门难以对其实施精细化管理。
1.律师业组织形式多样。一类是挂靠司法部门名下的律师事务所,即所谓的“国资所”,实际上是原属事业单位的律师事务所改制后的机构。第二类是由若干个律师共同出资、共担经营风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第三类是合作形式的法律事务服务中心。第四类是乡镇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成立的法律事务服务所。
2.案源管理形同虚设。法律服务市场混乱,既有专职律师,又有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还有企业法律顾问,由于案源不受地域、时间、级次的影响,除法院的受理案件外,其他案源的争夺相当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