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8期 卷首

税收“用之于民”,故“取之于民”

作者: 刘尚希 单位:本刊特约评论员 下一篇

长期以来,我们对税收有一个经典的解释,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就是说,税收来自于老百姓,经过预算分配,最终也用到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方方面面。这句话从社会整体意义上说明了税收的来源和用途。

我们对这句话的顺序稍作调整,就能说明另外一个问题,即为什么要纳税。从个人的角度来看,纳税并不是一件快乐的事情,甚至会使人的“痛苦指数”上升。然而,从社会整体来看,纳税是不可避免的。为何不可避免?因为要“用之于民”。有了“用之于民”的需要,才会产生征税的要求,公民纳税的义务才不可避免。依照这个逻辑,在这里真正需要解释的,不是“取之于民”,而是“用之于民”。若是对“用之于民”道不清、说不明,则对“取之于民”的解释自然就难上加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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