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5月14日 国税发[2006]66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加强葡萄酒消费税管理,总局制定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