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6年7月12日 国税发[2006]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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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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