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11期 业务之窗

加收滞纳金应注意的问题

李丽凤 上一篇 下一篇

滞纳金是国家用经济方式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税收义务的手段,是纳税人因占用税款而给予国家的补偿,就像纳税人发现自己多缴税款,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税款并加计利息一样。滞纳金属经济补偿,而不是处罚。

税务机关没有免除或者豁免滞纳金的权力,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

一是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这里明确了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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