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12期 业务之窗

税务稽查证据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 吴鑫涵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税务稽查人员收集的证据材料,只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认证,才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才能为法庭所采信、成为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定案的证据。人民法院对如何认定行政诉讼案中的证据,有一套严格的标准。我们可以称之为“法院证据标准”。在实际操作中,税务稽查人员执行的证据标准与法院证据标准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一、税务稽查证据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法性问题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行政诉讼中采用的定案证据必须形式合法、取得的程序和方式合法、主体合法。《税收征管法》对税务人员取得证据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稽查实践中,这些规定往往被稽查人员所忽略,从而使证据的合法性受到影响。比较突出的情况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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