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7年 第2期 税法理论与实务

税收契约与纳税人权利之保护

作者: 油晓峰 王志芳 单位: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一种税收契约关系。税收契约的双方在契约关系中互负义务,互享权利。因此,纳税人享有权利是税收契约的必然之义。完整的税收契约还应该包括作为委托人的国家与作为代理人的税务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契约。两者以契约的履行效率直接影响纳税人与国家之间契约的履行,尤其是纳税人享受权利的完整性及可能性。税收关系中的国家和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权利的行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关键词:税收契约 纳税人权利 责任与义务


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一种税收契约关系。税收契约的双方在契约关系中互负义务,互享权利。因此,纳税人享有权利是税收契约的必然之义。完整的税收契约还应该包括作为委托人的国家与作为代理人的税务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契约。两者以契约的履行效率直接影响纳税人与国家之间契约的履行,尤其是纳税人享受权利的完整性及可能性。税收关系中的国家和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权利的行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关键词:税收契约 纳税人权利 责任与义务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