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7年 第3期 税制改革

关于房地产税费改革方向和地方财政收入模式的论辩(*)

作者: 杨斌 单位:厦门大学财政系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房地产税要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使其收入与向居民提供的公共产品相对应,并且不会造成福利损失,需要许多严格的前提条件,包括适用区域范围足够小并且区域发展较为平衡;存在民主决策机制和“用脚投票”自由迁移的条件;特殊的地方政府体系和治理结构。在我国目前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要十分谨慎地对待将房地产税列为地方财政主体税的说法和做法。在房地产市场需求过旺、市场的寡头或准寡头垄断状态没有改变、房屋供给曲线充分弹性的情况下,设计中的房地产税只能由买房者承担并不会抑制房价。房地产税费改革的方向未必就一定是“费改税”,对于地方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责,采用收取使用费方式更有优势。关键词:房地产税 财产税 房地产税费改革 地方财政


房地产税要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使其收入与向居民提供的公共产品相对应,并且不会造成福利损失,需要许多严格的前提条件,包括适用区域范围足够小并且区域发展较为平衡;存在民主决策机制和“用脚投票”自由迁移的条件;特殊的地方政府体系和治理结构。在我国目前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要十分谨慎地对待将房地产税列为地方财政主体税的说法和做法。在房地产市场需求过旺、市场的寡头或准寡头垄断状态没有改变、房屋供给曲线充分弹性的情况下,设计中的房地产税只能由买房者承担并不会抑制房价。房地产税费改革的方向未必就一定是“费改税”,对于地方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责,采用收取使用费方式更有优势。关键词:房地产税 财产税 房地产税费改革 地方财政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