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7年 第9期 税制改革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与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力度

作者: 张斌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随着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不断增加,反补贴调查也逐渐成为我国出口产业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在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时,要充分考虑到wto反补贴规则与税收优惠规定的关系,尽量在立法环节避免反补贴争端。对于符合专向性认定标准,具有“可申诉的补贴”的性质,并很可能在未来引发反补贴调查的税收优惠措施应尽可能取消,对于不可能短期内取消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发达地区的区域性优惠,应制定明确的过渡期规定。

关键词:税收优惠,反补贴,专向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随着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不断增加,反补贴调查也逐渐成为我国出口产业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在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时,要充分考虑到wto反补贴规则与税收优惠规定的关系,尽量在立法环节避免反补贴争端。对于符合专向性认定标准,具有“可申诉的补贴”的性质,并很可能在未来引发反补贴调查的税收优惠措施应尽可能取消,对于不可能短期内取消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发达地区的区域性优惠,应制定明确的过渡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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