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1期 业务之窗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有变化

作者: 王群 上一篇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对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与原规定相比,新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有以下几点变化:

首先,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范围,即“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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