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7年1月8日 财税[2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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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现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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