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5期 “我看金税三期”征文

建立长效机制 加强滞留票管理

作者: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华伟 上一篇 下一篇

存根联滞留票是指销货方纳税人已进行纳税申报而购货方纳税人超过90天未到税务机关认证抵扣进项税,稽核系统内有存根联数据而无相对应抵扣联数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数据分析发现,在稽核系统中存在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发票(以下简称滞留票)。仅青岛市2005年、2006年形成的滞留票就近10万份,其中除一部分正常原因造成的滞留信息以外,还存在购货方为了达到隐瞒销售收入,对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抵扣而引起的发票滞留。

一、存根联滞留票的形成原因

(一)按照政策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六种情况下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例如购进固定资产、免税货物等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此类发票后没有对发票进行认证,形成了滞留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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